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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宁波仁和会计实操培训学校 时间:2019/1/9 14:54:17
现在新社保政策实施后,要求所有企业根据实际薪资水平对职工社保进行扣缴,很多私人企业以前都是以当地低工薪基数进行社保的申报缴纳,如今已经不可以这样了,但是很多财务人员尚未适应新的政策,已经按照原有的基数进行了社保的申报,并缴纳了相关社保费用,那么社保申报缴纳后能作废么,以下是有宁波会计实务培训学校小编为大家整理资料分享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社保费申报尚未扣款成功的话,可以申请作废的.社保申报作废的方法是:?
一、去社保局跟单位窗口的人讲你不小心点错了,让他给撤销退回去.
二、登录社保部门的网站,输入用户名和密码,按照相关操作即可.
以当月15日为限,只要您没申报后,没有扣费成功,都要以做减员,因为当月可以随时申报,但扣款可不用那么着急,扣款后期限是次月2日前,同理,只要您扣费成功的话,不一定非下月才可操作申报减员,扣费后马上操作申报减员,本月的钱也不会返回来给您了,因为有规定只要存在劳动关系,当月上了班都需要购买社保,但这也不是的, 只要员工不追究,您还是可以当月做减员,只要不成功扣费就行.
因此社保费申报缴纳后,若已经扣款成功的话,很难作废.
如果申请作废原因是少缴纳或者经核算,社保费缴纳金额不够、漏算少算员工等,按照《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那么只要及时补足就可以,不用申请作废.
社保保险费的缴纳方法
按照《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通知单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到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缴纳;
(二)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可以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划缴用人单位和为其职工代扣的社会保险费.
第十一条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或者拒绝.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第十二条 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应当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将收到的基金存入依法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根据用人单位实际缴纳额(包括代扣代缴额)和代扣代缴明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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